2021-04-07 15:33:47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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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與搶奪罪,僅有一字之差,那么這個搶奪罪,到底是什么呢?我們來看看相關的知識點。
(一)概念:
搶奪罪是指搶奪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行為。
(二)本質:對物實施暴力。
1.首先,不能是對人實施暴力,否則就是搶劫罪。
2.其次,對物實施暴力要求對人具有人身危險性,否則就是平和手段,構成盜竊罪。手段何時才具有人身危險性?一般而言,當被害人緊密占有財物時,奪取財物的手段就具有人身危險性。
(三)攜帶兇器搶奪的,定搶劫罪。
本款是法律擬制,把不符合搶劫罪的行為擬制為搶劫罪。如果沒有該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仍應定搶奪罪。
1.關于“兇器”
(1)性質上的兇器,主要是法律規定禁止個人攜帶的違禁品。例如,槍支、爆許物、管制刀具。
(2)用法上的兇器,是指本來用途不是兇器,但是可以用于殺傷人的物品。例如,刀、磚塊、鋼管、硫酸、藏獒。一件物品能否認定為用法上的兇器,需綜合考查:
①該物品殺傷力大小。
②一般人對該物品畏懼程度。
③該物品被平日攜帶的可能性大小。
2.關于“攜帶”
(1)不要求本人隨身攜帶兇器,可以讓第三人攜帶。例如,行為人可以讓手下攜帶兇器,自己實施搶奪。
(2)不要求顯示兇器,可以藏在包里;也不要求向被害人暗示有兇器。如果顯示或暗示有兇器,就屬于脅迫手段,直接定搶劫罪。
(3)不要求使用兇器。如果使用兇器,就屬于暴力手段,直接定搶劫罪。
(4)要求有隨時使用的可能性。
(5)要求有對人使用的意圖。
(四)認定問題
1.飛車搶奪問題。
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
(2)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
(3)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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