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5 14:51:19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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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
(1)憲法是最根本的法的淵源;
(2)在中國,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并監督憲法的實施。(補充:制憲主體是人民,制憲機關是全人大)
2.法律
(1)概念
此處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補充:廣義的法指的是一切規范性文件),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制定主體——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3)立法權限
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規
(1)概念
行政法規是指由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最高的規范性文件。
(2)制定主體——國務院。
(3)立法權限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①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②《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4.地方性法規
(1)概念
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
(2)制定主體——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②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5.自治法規
(1)概念
自治法規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制定的與民族區域自治有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制定主體——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沒有民族鄉,自治地方設有人常,但人常不能制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
(3)立法權限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4)生效機制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6.規章
規章通常稱行政規章,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布的針對某一類事件或某一類人的一般性規定。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1)部門規章
國務院各部(eg:外交部,國防、教育、生態環境部等)、委員會(eg: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等)、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eg: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統計局、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
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2)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7.經濟特區法規
經濟特區法規是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制定的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的法規。經濟特區法規是我國地方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多選題)以下屬于當代中國法的正式淵源的是( )。
A 地方政府規章
B 民族自治條例
C 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
D 國際慣例
【答案】ABCD。解析: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是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形式,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的法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等。故本題答案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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